池州市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办法(池政办〔2016〕77号)

2017年01月03日 00:00:00tz26浏览量:990次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6〕21号)要求,制定池州市促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市域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等。

第三条 对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相应税后实际利润分别达到150万元、300万元、75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非落后产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加工总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对其比上年增加的用电部分按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休闲农业示范点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当年新增设备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对新建5亩以上温控连栋大棚的,按照每亩2万元给予补贴;对市辖区新建20亩以上连片蔬菜钢架大棚并销往主城区的,按照每亩4000元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新建具有三类以上传感器、一套监控平台、一套数据分析应用系统的农业物联网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电子商务平台,年网络交易额或年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对当年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茶叶清洁化生产线建设或改造,按照设备投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无性系茶园连片50亩以上的,按照8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低产茶园改造连片100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种植焦枣、九华黄精、牡丹等多年生中药材连片100亩以上的,按照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对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的企业,当年给予该企业法人代表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部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规模畜禽示范场,分别按照部级每个4万元、省级每个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或复查换证)的,按每家3万元补助;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企业,按每个(申报或续展)4万元补助;对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企业,按每个4万元补助,再认证的每个按1万元补助;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企业,按每个10万元补助。对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每注册一件商标的,一次性支持1?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绿色增长模式示范点,按照每个点2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示范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规模畜禽示范场,由所在县(区、管委会)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奖补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县(区、管委会)财政,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兑现到各相关农业经营组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扶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通过一种或多种形式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本年度内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资金扶持。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细化本办法所列奖补项目的建设或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及时限,并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时间暂定2年。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关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和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03〕35号)同时废止,此前市已出台的有关农业奖补同类项目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市财政局牵头对本办法施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各自奖补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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