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2016年10月26日 00:00:00tz32浏览量:1003次

宣政秘〔2016〕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激发活力,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

.剥离依附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严禁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服务,打破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垄断。县以上单位公示任一许可中介服务,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市场主体不得少于3家,由企业自主选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4.落实省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继续下调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5%下调至1%。进一步减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5.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6.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个人年薪达50 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按省和受益财政3:7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7.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教体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残联、市人防办)

8.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

9.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对已经认定的外市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0.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率,降低财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

11.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规范与贷款挂钩的评估、登记、审计、公证、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指定;清理取消质价不符和无实质性内容的收费项目。每半年组织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宣城银监分局、市人行、市金融办)

12.大力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税融通业务,市政府按月进行通报。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年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13.开展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占用压降行动,制定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利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我市信用平台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便利,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约束和限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14.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下调4.28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电价在2015年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1.87分。从2016年3月15日起,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原有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143分。从2016年6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再降低4.272分。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10亿千瓦时以上。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文件精神,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限制。(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宣城供电公司)

15.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实行大用户直供气的用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价格有所降低。(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住建委)

16.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持工商企业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成,在前期零收费的情况下为工业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技术改造等服务,建设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低碳产品。深入实施省节能减排企业、技术、装备、项目、服务五个一百专项行动,鼓励企业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17.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即征即补土地使用税减轻企业负担,对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亩均年度税收8-10万元(含8万元),给予8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5-8万元(含5万元),给予60%补助。本条亩均年度税收仅包含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即征即补要求在企业上缴税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8.从2016年7月1日起,船闸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19.对本省ETC卡收费优惠的货运车辆,在现行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优惠期限暂定3年。支持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内加油站)、物流园区(含物流园区加油站)使用安徽交通卡,并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0.开展货运物流市场退城进园,规范货运物流经营户集中入驻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的联邦物流大市场。积极推广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鼓励从事车货匹配的物流信息平台类企业发展,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此意见与《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减轻工业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试行)》(宣政〔2016〕22号)一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半个月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包括执行主体、执行对象、工作流程、执行时间等。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跟踪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此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条款中有具体执行时间的按具体条款时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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